温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立 案 须 知(金融)
一、申请人申请仲裁,应当向本委提交仲裁协议、仲裁申请书及副本。 二、凡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,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一式三份。凡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,提交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一式五份。若被申请人为两位以上主体的,则相应增加仲裁申请书副本。 三、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均使用A4纸张,仲裁申请书落款请盖章或签字,提交的证据材料,应进行分类编订、标明页码、写明证明对象和内容、提交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,并提供电子版本。 四、申请人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,为自然人的,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;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《营业执照》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情况或组织机构代码情况。 五、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有关的仲裁事项;接受委托的代理人,应当向本委提交授权委托书。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。 六、本委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日内,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,应当受理,并开具案件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书和缴款单;当事人(或受委托人)凭本委出具的案件预交仲裁费用通知书和缴款单在2日内预交仲裁费用。缴款后,申请人(或受委托人)应及时反馈受理部,并到财务室开具票据。逾期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,视为撤回仲裁申请。 详情请登陆本委网站:http://www.wzac.org,联系电话:88965673、88965675,传真:8833737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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